年近六十,刚找了份工作,在上工时就被绞断了右手。没想到,老板不仅拒绝赔偿,还全盘否认曾招用过自己。遇上这样的事情,该怎么维权?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五十多岁的老孙是贵州人,跟着老乡在东阳打工。2022年,老孙从同乡处得知某塑料厂在招工,便添加了老板陈某的微信。按照陈某要求,老孙通过微信向陈某缴纳了100元“用工押金”,之后又按照陈某发送的工厂定位前往“试工”。
当天,老孙到工厂后,便跟着厂里的师傅操作机器。结果因操作不当,右手绞进了机器,造成人身损害六级伤残。因为这场意外,老孙失去了右手,还花去了6万余元的治疗费用。而工厂老板陈某在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再无下文。为了索要赔偿,老孙去申请了工伤鉴定,也曾进行过劳动仲裁,但因陈某的工厂并未进行过工商登记,老孙的“试工”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数月前,老孙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东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0万余元。
法庭上,陈某不仅否认了“试工”一说,还反称老孙是未经许可私自操作机器,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微信收取的100元款项,乃是老孙为找工作付的押金,而非“用工押金”,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实际联系,陈某有招人干活操作机器的意思表示,老孙也有找工作的意思表示。双方在添加微信后,陈某为了确保老孙能实际到场,事前收取了100元押金,还将厂内工人的微信和工厂定位发送给老孙。从上述事实可推断,事发时老孙是在陈某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试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陈某明知其机器操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岗前培训和安全保障义务,劳务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对老孙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50万余元赔偿款。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务工人员“刚上工即受伤”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一些人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知比较模糊,导致维权之路较为艰难。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维权程序不同。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为劳动争议,依法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需首先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则无需“仲裁前置”,提供劳务者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
在老孙这类案件中,工作时间短、仅在“试工”期间等均不是影响法律关系认定的理由。从法律角度而言,更应在分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是否达成“试工”或用工合意、是否进行岗位培训、是否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判断,以最大程度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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