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意外死亡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留下的债务该怎么办?近期,永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王某因需向李某借款70万元。
去年4月,王某因故去世,李某将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四被告递交了公证书,均称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应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官表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数量、能否全部清偿生前债务等最为了解,且无论对遗产的后续鉴定评估还是司法拍卖,均需在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完成。继承人若全部放弃继承,恐增加债权人诉累,影响债权实现,违背了法治追求的公平、有序等价值取向。
经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四被告中,仅王某女儿表示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其他继承人仍坚持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王某债务。王某女儿作为未成年人,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明显加重了其负担。王某妻子系女儿法定代理人,且作为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最终判决,王某妻子及女儿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不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务不需要再偿还。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仍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所有继承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遗产,但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继承人实际仍占有、使用相关遗产的,此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仍应认定继承人系遗产管理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本案中,仅未成年人的王某女儿撤回了放弃继承的相关声明,若仅判决其承担相关责任,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遂法院判决其母张某亦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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