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一名房东在社交媒体发帖称,自己在上海的房子转租给租客后,租客带朋友入住,但这名租客的朋友被医院告知有猝死危险并且拒绝住院,无法联系其家属照护,随后该租客退租,并称房子已经被转租给这位朋友。该房东在社交网络网友求助,引起广泛关注。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房东黄女士在2023年年底将一套毛坯房以转租形式租给了二房东潘先生,并同意潘先生进行装修后再转租。而在今年3月,潘先生与租客王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随后,王女士与她的朋友季金玉一同入住这套出租房。
但在今年8月4日,王女士声称自己搬走了,并将房屋转租给了季金玉,不过季金玉并未与潘先生签订转租合同。在王女士退租几日后,社区民警联系到潘先生,提及季金玉身体状况不佳。而后,潘先生、黄女士才得知,8月2日至8月3日,季金玉曾去往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看病,病历显示,医院诊断包括心功能不全、肺炎、发热、胸腔积液、心包积液等,“建议住院(季金玉)拒绝,告知其有猝死危险性。”而后,潘先生与季金玉沟通,希望她看病治疗,季金玉因无钱、无人陪护而拒绝住院。
8月9日,经过协商,潘先生为季金玉垫付近五千元,季金玉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就诊。因季金玉生父失去消息,继父已去世,母亲也无法联系到,就后续治疗费用,季金玉发起了水滴筹。
该事件被发布至网络后,引发网友的讨论,有网友表示“房东在展现善意的同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担忧”,也有网友提出“虽然可怜,但这种行为摆明了是转移风险”。
那么,在此事件中,房东、二房东、以及朋友王女士是否需要应承担责任呢?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表示,季金玉的疾病源于自身身体状态,具有猝死风险,而并非是因经营者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租客产生的风险。从救助义务等方面来讲,若房东在发现租客疾病后告知相关部门,并且时不时关注租客情况,在发现租客状况不好的第一时刻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不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行为,就已履行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而另一方面,王逸芸指出,目前看来,合租室友的救助义务往往是紧急状态,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在自身应预料范围进行救助。“王女士并非突发疾病,相对紧迫性较弱,在王女士仅仅是季金玉的朋友,系合租关系,从法律角度,无法要求其负责医药费、照护。”
季金玉的朋友王女士作为原租客,她与二房东的合同是否生效?“季金玉与二房东的租赁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争议”,王逸芸认为虽然合同上仅有王女士一人为承租人,且未填写同住人,但从二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知实际居住人是两人且表示同意的,那么两个实际居住人都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都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受合同约束。现在租赁合同仍未到期,王女士提出转租的含义更多的是此后该房屋由季金玉一人承租居住,那么这种情况下季金玉和房东的合同是应当继续履行的。“若王女士仅仅是告知房东,并未征得房东同意,可能会涉及违约。”
最后,王逸芸表示,季金玉虽已成年,但其若因疾病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且是非因季金玉主观原因,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虽父母双方已离婚,季金玉不由父亲直接抚养,但并不影响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父母不仅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的义务,对已成年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同样应尽抚养义务,并且应该多关心、呵护小孩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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