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行业大部分原辅料来自初级农产品,而农药残留是初级农产品的主要风险。农药“丁硫克百威”系中等毒杀虫、杀螨剂,经口毒性中等,涉案小麦系初级食用农产品,如被周边住户用于食用,其后果不堪设想。
基本案情
“请问是110吗?我们辛苦养的鸭子在喂食完以后突然大量死亡了,我们怀疑......”河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10报警应急联动举报,有群众反映在购买辖区某粮油商行销售的小麦用于喂养鸭子后,鸭子出现了大量死亡的情况。
处理结果
执法队以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对该粮油商行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区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责令该粮油商行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毒小麦并处以罚款;并将上述“毒小麦”的供应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区公安机关处理,当日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案件焦点
为何会有“毒小麦”流入市场?
经调查发现,区内一种植户为驱除鸟兽侵害,将大量小麦种子浸泡农药“丁硫克百威”后播种,因播种后小麦仍有剩余,故将浸泡过农药的多余小麦销售给本案当事人粮油商行。粮油商行贪图便宜,且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涉案“毒小麦”散装称重销售。
相关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启示意义
该粮油商行贪图便宜,且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涉案“毒小麦”向周边住户散装称重销售;种植户将播种后多余“毒小麦”进行销售,两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十分淡薄。本案的查处,向广大农业种植户及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进一步提升了种植户及食品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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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