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选商品时,保质期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重要信息,日期“新鲜”的商品往往更受欢迎。然而,却有极少数人“反其道而行”,专挑临期、过期的商品,这是为何?不久前,温岭市市场监管局箬横分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
陈某在12315平台投诉称,6月17日他在箬横镇某便利店花费4.5元购买了“香脆肠”。商品信息显示,该“香脆肠”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3月19日,保质期为90天。“香脆肠”属于过期的商品,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接到投诉后,我们到相关便利店了解情况,调取了视频监控进行取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箬横分局副局长金曜远介绍说,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当天陈某到便利店后,在多个货架上挑选商品,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在陈列“香脆肠”的货架前,陈某也对商品进行了查看,但未取货购买,将“香脆肠”放回货架。之后,陈某在该便利店老板放在地上的一个货框内选了一包与货架上同款的“香脆肠”。
“据老板自述,地上的货框是专门放临期和过期食品,没有贴商品标签,也没有标注价格,里面的商品也不对外销售。”金曜远说。
“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金曜远表示,该“香脆肠”的保质期是以3月20日为计算起点,陈某在6月17日购买时其实并未过期。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的消费行为带有一定的目的性。”金曜远介绍,对于类似的“职业举报”事件,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了解情况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有“恶意索赔”嫌疑,且产品为临期产品,故对陈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针对此次事件,执法人员也提醒商家,要将清理出来的临期、过期商品放到消费者接触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拿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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