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小方活泼好动,一次,在小区攀爬时,不小心跌落,身受重伤。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小方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小方母亲由于工作忙,便将儿子托付给外婆照顾。
当天吃完午饭,小方和表哥跑到外婆租住的小区里玩耍。小方发现一根被台风吹倒的树木,沿着树攀爬到采光井上方,采光井钢化玻璃爆裂,致使其摔落至负一层地下车库。
事故发生后,小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计住院25天。
经调查,采光井上方的钢化玻璃至地下车库地面高度大致在7米左右,且钢化玻璃已爆裂,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小区业主曾向物业公司报修,但物业和开发商一直未派人修理或更换。小方的母亲于是将某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诉至普陀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小方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监护人看护情况下,与同伴在台风刚过境后的小区绿化带处玩耍。案涉采光井玻璃平台高出地面2米有余,常人无法攀爬至上方,且已设置禁止攀爬标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小方的监护人疏于监护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开发商作为小区的施工单位,玻璃平台系为负一层地下车库采光井而安装的玻璃,该玻璃位于采光井上方功能为采光,不具有承重作用,且案涉小区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对小方母亲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采光井玻璃平台及周围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义务。虽然物业公司在公告栏张贴通知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并设置了禁止攀爬标志,但在台风过境后,小区内部分树木被吹倒的情况下,在明知该处采光井玻璃已存在开裂,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巡视发现危险源,临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临时隔离保护,亦未及时组织人员将倒地树木先行挪离采光井玻璃平台周边,在客观上为小方顺树木攀爬至采光井玻璃上方提供了便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即1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方因此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元,驳回小方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规范进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对于事故隐患区域要重点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记录存档,以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另外,家长也应尽到监护义务,好动贪玩是孩童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监护人应帮助排除其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更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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