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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隐私权不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理由

    潮新闻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2024-06-11 08:30全网传播量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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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妻子得知丈夫罹患有梅毒,但在婚前丈夫却只字未提。虽然木已成舟,失望之余她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丈夫在婚前未告知配偶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妻子主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8月,两人在九龙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结果周某被查出“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李某随后以“周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恶意隐瞒,使我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本案中,周某在婚前隐瞒患有梅毒的重大疾病,现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周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李某和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这句话是许多人结婚时的“婚姻誓词”。然而,当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已经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自己隐瞒时,这事情就不一样了。有意隐瞒的一方,不仅有骗婚嫌疑,还涉嫌违法。我国民法典对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也有人提出,“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事实上,就算婚姻的一方婚前就有严重疾病,只要向另一方如实说清楚,而对方依然认为可以接纳,依然愿意结婚,那两人的婚姻便完全合法。

    婚姻关系的背后,牵扯到夫妻双方未来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的问题。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必须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不仅仅是另一半的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也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要求双方都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一方而言,隐私权并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理由。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当隐私权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则需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直接威胁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必须受限。如实向婚姻的另一方告知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

    因夫妻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抚慰,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爱情和婚姻面前,诚信是基础也是底线,爱情不是哄骗来的,毕竟夫妻俩天天在一起,即使瞒得再深,也总有一天会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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