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行为,日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已进行修订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条文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0版)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4版) |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人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市外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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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一)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父母、成年子女的,共同借款人应为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房屋共有权人。(二)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第八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
第十三条 ……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 |
第十四条 ……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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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掌上贷款申请、还贷等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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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款偿还 |
第六章 贷款偿还 |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第二十八条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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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抵押房屋拥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四)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抵押人变更; (三)抵押物变更; (四)借款期限变更; (五)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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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解除抵押权利,借款合同终止。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三)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三)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