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生前将300万房产等赠送给家附近的水果摊主。老人去世后,水果摊主刘某与老人亲属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继而引发诉讼。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均属有效。
马某与妻子生前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马某的妻子、未婚未育的独子相继去世,马某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在儿子去世后不久,马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涉案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2019年3月,马某与刘某就《遗赠扶养协议》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2021年12月31日,马某去世。此后,刘某与马某的姐妹、外甥等打起了官司,一、二审刘某均胜诉。
原来,法院在调查后查实,刘某在近5年时间里,天天和老人生活在一起,甚至把老人当作父亲一样细心照护,而老人的姐妹、外甥等却很少来看望老人,更谈不上照顾老人了,所以法院按照老人生前的愿望,将遗产尽数判给了刘某。终审判决带来“好人有好报”的结局,这样的判例既是对好心人刘某的肯定,也是对这种做法的倡导,鼓励更多好心人照顾孤寡老人,让独居老人不再孤独,营造和睦友善的社会氛围。
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孤寡老人、独居老人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非法定继承人照料、赡养无子女老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甚至是邻里、社区、福利机构等,就像本案中的刘某,就是与老人毫无血缘关系的家附近水果摊的摊主而已。虽说“照顾老人”和“继承遗产”之间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很多人照顾老人的初衷也并不是为了获得遗产,但是,本案的判决,无疑可以激发更多人照顾不是直系亲属的老人的积极性。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只要真心照顾老人,即使不是直系亲属,不是法定继承人,只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在此基础上,立法部门也不妨考虑修订关于继承的法条,拓宽继承人范围,比如将如今规定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扩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这一层级,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也享有继承人资格,可法定继承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份额最高可达100%,从而让更多人愿意照顾孤寡老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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