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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重庆一妇产医院涉嫌非法代孕 律师:监管难题亟待解决

    潮新闻 记者 于瓅 李沐子2024-05-06 09:35全网传播量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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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志愿者上官正义发微博举报,重庆市安琪儿妇产医院长期与代孕机构合作,疑似有多个非法代孕的孕妈持伪造的客户身份证在该医院住院、生产后,由客户持自己身份证,套取伪造真实出生证。

    随后,重庆渝北区卫健委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中称重庆渝北区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重庆渝北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 图源: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上官正义自2023年11月起,曾举报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江西多地的医院为非法代孕“套取”出生证以及出售出生证明。上官正义在2024年3月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举报的6省14家医院中,有11家医院所在的职能部门曾发布通报称对涉事医院调查,但目前为止都未通报更多的调查结果,另外有3家医院尚未有卫健部门公开回应。

    代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但相关违法活动却屡禁不绝,甚至延伸出一条勾连了代孕者、中介公司、医疗机构的灰色产业链。是因为法律不完善?还是处罚力度太轻?代孕事件中,责任方都有谁?监管方又是谁?双方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代孕活动各方若“明知故犯”

    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代孕行为中代孕父母、提供生育服务的妇女、代孕机构、医院及其他在代孕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和组织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陈依律师指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明令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并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非法代孕的法律责任,即对于实施代孕技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政府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依认为,在重庆市安琪儿妇产医院涉嫌非法代孕一事中,如若后期卫健委证实其“伪造身份证件”“篡改医疗记录”等多项违法行为,则已经超出了伦理问题的范畴,涉嫌犯罪。她指出,实践中,只有婴儿的出生证明与父母的信息查验一致,才能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所以在代孕活动中,为了保障生育的婴儿能够顺利地在客户方办理户口,就需要提供生育服务的妇女冒充客户的身份去医院产检、住院、生育。“代孕活动各方如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这一行为,则均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上官正义在微博进行举报 图源:微博截图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补充表示,医疗机构、代孕机构及个人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手术等,仍散布广告、组织和协助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等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此类案件中,为非法采供卵提供中介服务和咨询的人员与非法采供卵手术实施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若代孕机构或个人以代孕为由,在网上发布代孕信息,并以缴纳定金、配对费、移植费、代孕费、保胎费等名义,不断地索要钱财,或涉嫌诈骗罪。”

    “代孕机构为了增加受孕成功率,往往会合成好几个受精卵,可是真正卖给买家的只有最好的,那么剩下的如果能生下来,他们很有可能会出现在违法贩卖器官的黑色产业链里。”王逸芸指出,非法代孕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广泛,往往会触犯多重法律问题。

    代孕为何监管难?

    律师:未有专门刑法约束“代孕雇主”

    实践中,对代孕雇主’的处罚较为宽容,单一的代孕行为很少会受到处罚,往往是因为代孕过程中触犯了其他事情,才会被处罚。”王逸芸坦言,我国没有专门的刑事法律规范对“代孕雇主”进行约束不过,在代孕活动中,如“代孕雇主”的某些行为触犯了其他刑事法规,可能因此引发刑事风险。“比如觉得生出来的小孩不好了,不想要了,就有可能会涉嫌遗弃罪;比如想要给小孩上户口,去买假的证件来办理就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此外,因《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基于代孕行为,代孕者和委托父母之间签署的有偿代孕协议或者代孕机构和代孕客户之间签订的代孕协议均会因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王逸芸提到,我国新生儿户口登记手续相对宽松,除了提供《出生证明》以外,对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未婚生育且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的人员等情形,可以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户口登记。

    2001年开始,我国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揭开了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行业立法的序幕。但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行业的规定发布时间较早,效力位阶较低,滞后性明显,刑事法律规范缺位,近些年并没有完整、全面、专业的法规出台,具有明显的断代的特征,且除《民法典》属法律外,其他均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陈依坦言,即便是《民法典》,也仅有第一千零七条和第一千零九条两个条款与人类辅助生殖行业有关,不能算真正意义上人类辅助生殖行业的法规。

    陈依认为,对于辅助生殖行业规范最多的还是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相应的刑事法规进行规范,既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没有专设的罪名,实践中多以非法行医罪、拐卖儿童罪、非法经营罪等周边罪名定罪处罚“所以代孕有点灰色地带的味道。”

    陈依和王逸芸均认为,对于满怀希望的“代孕雇主”们如确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应当寻求领养、正规医疗服务、试管婴儿等合法的技术帮助。针对已经实施代孕行为的“代孕雇主”,则应当以合法方式办理户口,合法解决纠纷,善待代孕婴孩,不宜随意遗弃,即便无力抚养也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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