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人民群众普遍诟病的“头疼小事”和涉及安全底线、生命健康的“头等大事”,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一批美容美发领域典型案例。
【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未按规定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案】
2023年11月29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理发店未按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排除消费者权益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没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桐庐县商务局移送线索,对某理发店涉嫌未按规定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该理发店经营者戴某在2022年底从代某某处接手原理发店的店铺和会员信息,在2023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随后开始向消费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2023年4月初,当事人以原理发店已转让为由,要求原理发店会员重新在其门店充值办卡方可使用卡内余额,引起原理发店会员投诉、举报。期间,当事人以通告形式告知原理发店会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卡并按新的价格接受服务,同时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另查明,戴某于2023年3月向该局提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供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海某美容养生馆价格欺诈案】
2024年3月15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美容养生馆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宁海某美容养生馆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某美容养生馆于2022年1月开始在店内开展促销活动,在其店内张贴含有“感恩答谢,某护理套餐(10次),原价3588元,VIP:1288元,某理疗套餐(12次),原价3660元,VIP:1288元,某套餐12次,原价8248元,VIP:1988元”等字样海报。实际当事人从未以被比较的原价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该被比较价格是虚假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市瓯海区某美容店违反商务管理规定案】
2024年4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瓯海区某美容店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预付卡超额充值、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商务局对位于瓯海区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顾客档案中发现47名消费者超过2000元的预付凭证充值记录,区商务局当场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整改完毕。3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另查明,当事人与顾客签订《服务协议》合同上写明“所有优惠卡项不退不换,乙方所购买的或甲方所赠送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提出更换其他服务问题,一律不予退换”“顾客知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兴某美容店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4年1月26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兴某美容店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且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吴兴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1月开始,通过微信小程序、天猫店铺等渠道购入化妆品及包装材料后,自行重新灌装并粘贴自己店铺“FORGA”字样的标签,用于店内美容服务或直接销售给顾客。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也未制作产品价目表对外公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某美容美发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2月2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美容美发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和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海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美容美发店现场检查,对其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购进2套“名爵烫发液”供店内使用。产品外包装标注“……国妆特字G200**110。”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实际注册号为国妆特字G200**110的产品并不是该烫发液,且该注册号状态为“已过期”,上述烫发液为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产品,未索取该产品的注册资料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昌县某理发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昌县某理发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等行为作出罚没2.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新昌县某理发用品店进行检查,对其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扣押涉案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购进的塑型烫发膏并非产品标示的“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委托标示的“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是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9盒。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按要求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阳市某美容院经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27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市某美容院经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该局在检查中发现东阳市某美容院涉嫌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将“聚亿美简之秀眉部色乳”等多种化妆品用于提供的纹眉等美容服务。其中,“聚亿美简之秀眉部色乳”“聚亿美简之秀眉部色乳”两款产品在备案号注销后生产。“Csmcyh焕采亮唇素”标注成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迈伦斯VIP私人定制套装”未备案,套装内的修饰精华液标注成分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按要求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海市某美容美发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美容美发店虚假宣传行为拟作出罚没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开始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在经营期间,使用并不具备螨虫检测功能的紫外线灯照射消费者脸部,虚称红色光点部分为螨虫,诱导多名消费者购买除螨美容服务项目。2023年4月19日,该局收到关于当事人提供的美发产品的投诉举报,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质感Q10”和“辅酶Q10”美发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诱导消费者购买高定价产品,获取超过成本150余倍的利润。另查明,当事人未记录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及使用情况,也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16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岱山县某理发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岱山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岱山县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理发店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后接手前任店铺内的化妆品,其中有8瓶烫发液、3瓶发膜均未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向前任店铺索要该三款化妆品的相关票据资料,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明,当事人在店内宣传“特色头疗,疏通经络,松弛神经,消除疲劳,延年益寿。一次头疗半年不得血栓.....”且无法提供宣传内容中预防治疗等功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1月15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市柯城区某理发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柯城区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货架上已经开封使用的“某蛋白补充液”和“某卸妆洗发水”包装上标示的委托方为“惠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6”,实际该产品不是惠州汇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与该理发店从未有业务往来,该产品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另查明,当事人未索取该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备案资料,未建立和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