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披露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原书记郑小燕严重违纪违法案细节,她的丈夫、弟弟、妹妹、女婿,甚至丈夫的妹夫、弟弟的连襟等多人牵涉其中。2023年2月郑小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她的8名亲属先后被查。这个以郑小燕为核心操盘手的腐败“家人圈”,可谓是“家族式腐败”的典型。
“搞家族式腐败”、“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是落马干部通报中的高频词,曾有统计表明,2017-2020年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违纪事实涉及家属、亲属的占近百分之六十,一半以上属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一批批贪腐“父子兵”、“夫妻店”、“兄弟连”被揪出,其“全家腐”的行径让人愤怒,“全家覆”的下场让人警醒。层出不穷的“家族式腐败”现象背后,是家庭和亲情在权力、金钱、欲望的腐蚀下成为违法犯罪的纽带,不得不引人深思。
“全家腐”的本质是以公谋私
中国自古有团结家族的文化传统,在当代,修身齐家的传统观念本应在党员干部身上传承为优良的家风家教,但在一些权力观扭曲的腐败分子口中,重视家庭和亲情却成了“封妻荫子”、公权私用的借口。
“只要听他的话,把钱交给他,他就觉得我尊重他、爱他。”郑小燕在供述中回忆自己试图用金钱修复与丈夫的关系;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郭勇帮助弟弟郭均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的是“让家里人过得更好一些”;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认为“我对家里管得也很少,特别是对我那孩子有愧疚心理”,于是他纵容儿子收取甚至索要商人老板的财物……这些打着“亲情”旗号的腐败不仅仅是对亲情和家庭关系的误读,更是最公权力的扭曲。其本质是把公权当成自己的特权,把公共利益当成谋私的筹码。
对亲情和家庭关系的误读,让部分领导干部纵容家人迷失在居心不良者的“围猎”阵中,甚至帮助家人主动利用权力谋求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以身作则在家庭中树立好端正行为作风的榜样。重庆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何勇沉迷于被商人老板前呼后拥、勾肩搭背的“江湖习气”,只要有商人老板吃请饭局就带上妻子,以让其“大开眼界”。在花天酒地的“围猎”中,何勇妻子也养成一副“富婆”做派,渐渐成为何勇收受贿赂的“点钞机”。
对于公权力的扭曲理解,让部分领导干部将家人乃至家族拉进“腐败生意”中,充当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中间人”、“白手套”、“挡箭牌”。云南省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秀德,为隐匿受贿所得,将受贿款用于购买2处房产并分别登记在其妹妹、侄女名下的事实,以此“洗白”赃款。通过亲属违规代持股份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分子同样大有人在,家人亲戚在他们眼中异化成了以权谋私的工具,全然失去了亲情本该有的温情与温度。
“家族式腐败”手段多样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家族式腐败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家族式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形成以“主要的权力人物”为中心,按照“血缘关系、姻缘信任”原则,以“水波涟漪的方式”逐步扩散的关系网、利益链和腐败圈。这在郑小燕案中体现得十分明显,郑小燕主要按亲疏程度确定好处费比例。对亲弟弟郑某,她分文不取;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帮忙可以,该收的钱“分文不能少”,如黄某(丈夫陈某的妹夫)需按利润的40%支付好处费,欧某(弟弟郑某的连襟)则要将利润的75%分给郑家。
如果把领导干部腐败称为原发性腐败,那么家族式腐败则可视为寄生性腐败。以“主要的权力人物”为核心的腐败家族寄生于其职权之上,在其分管范围或职权影响范围内获取非法利益,对其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市场秩序、社风民风造成恶劣影响。
依仗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亲属通过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搞“一家两制”,是家族式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其本质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向家族倾斜,以达到为整个家族谋私利的目的。据查,2013年至2019年间,郑家承担了清远市清新区大部分政府工程项目,其他经营者如果没有向郑小燕行贿,很难顺利承揽项目,当地营商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选人用人上为亲属谋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的领导干部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安排到分管领域单位或关联部门吃“空饷”,或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让其迅速“进步”,结果是导致家族权力在分管领域和职权范围内不断的“近亲繁殖”。广东省河源市委原副书记彭定邦是任人唯亲的典型,他在担任河源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先后将6名家族成员招录进了河源市公安系统;当上了河源市委副书记后,这些家族成员也从公安系统调到了不同的党政机关。
“家族式腐败”不仅出现在落马高官身上,基层“微腐败”中也存在家族性腐败的现象。有的基层干部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等事项中优亲厚友,如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长征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陈华雄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在扶贫工作中克扣、骗取农户蜂种28箱给亲戚饲养;更有家族势力长期盘踞一方的案例,这些人把集体资源当作“家族自留地”,直接影响国家大政方针在基层的落地执行,也破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家族式腐败”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常常面临特殊的难点。一方面,涉案人为了共同的家族利益往往结成牢固的“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原书记杨家伟贪腐案中,留置期间“即使在杨家伟已经交代的情况下,其兄弟、亲友依然拒不承认,力保杨家伟,在口供上难以形成证据链。”最终在大量外围事实证据面前,杨家兄弟才只得老实交代。另一方面,“家族式腐败”中旁系亲属的加入往往使得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这对办案人员精准掌握了解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方位整治“家族式腐败”
针对“家族式腐败”现象多发、危害严重的特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不敢腐”的严惩震慑、“不能腐”的制度建设、“不想腐”的思想教育等多角度、全链条进行整治。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办了云光中、张茂才、张琦、周建琨、易鹏飞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家族式腐败”大案,对做着“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美梦的腐败分子们予以强力震慑。
针对领导干部亲属的管理规定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不断完善,从制度建设上清除滋生“家族式腐败”的土壤。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对常态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纪律要求予以明确。202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等搞“家族式腐败”的具体情形都做出规定。2023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也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过程中“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等“优亲厚友”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扎紧制度篱笆的同时,廉洁家风建设持续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纳入作风建设范畴,并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制度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都包含关于强化家风建设、注重家庭美德的规定。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广大党员干部面对“亲”与“欲”、“义”与“利”的天平应时刻保持慎重,腐败的后果不仅仅是一家之倾覆,更是万千人利益的受损。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