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中院近日二审宣判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显示,一家火锅店将客人吃剩的废油提炼加工成“口水油”继续给客人食用,持续两年十个月之久,累计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并处罚金。
本案的关注点还在于,淮南中院还判决支持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这一判罚立刻引起了大量关注,很快登上热搜,网友纷纷叫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口水油如同隐匿在餐饮行业的一根尖刺,不知什么时候就会发作。无良商家为了自己的一点点利益,置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极易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如何惩处,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司法阳光驱散雾霾,一直是社会关心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由于单个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往往比较小,算下来索赔金额也不大,消费者往往嫌麻烦、维权成本高,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该火锅店加工口水油持续两年十个月,涉及的消费者数以万计,这么多的人显然不可能人人都去打官司。一些店家便利用消费者的心理,维权漏洞,顶风作案。提起民事公益性诉讼,集中维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而且以销售额作为判罚的依据,若想取得重罚的效果,对类似于餐饮这样以小企业为主的行业来说,需要长时间的违法事实的积累,这意味着往往惩戒力度不够,而公益性索赔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就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做此司法尝试了,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火锅店因使用“口水油”,相关责任人被判刑,还被判超千万元惩罚性赔偿。这样的索赔金额无疑会让违法商家付出惨重的代价。
如此一来,相比于可能面对的重罚,使用口水油获得的那点利益已经没有吸引力。可以预见,这样的处罚力度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的抬高也一定会让图谋不轨者投鼠忌器。食品安全无小事,公益性索赔的及时补位让重罚这一重拳得以落到实处,可以为各地借鉴使用,值得在食品安全领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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