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在实现碳中和目标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保护发展海洋蓝碳,不仅会促进我国海洋经济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将带来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近年来,浙江进一步发挥山海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以海洋碳汇价值化,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支撑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
浙江海洋碳汇价值化的实践与挑战
依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海洋碳汇是指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浙江海洋资源得天独厚,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约7518公里,海岛数量4350个,均居全国第一。沿海红树林、滩涂湿地、养殖渔业资源丰富,生物种类繁多,具备“蓝碳”发展优良禀赋。
准确衡量海洋碳汇资源的价值,是实现海洋碳汇交易,推动海洋碳汇由资源向资产转化,创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发展模式和途径的基础。2023年6月6日,浙江首次在全省沿海5市、28个县(市、区) 完成蓝碳生态系统基础调查监测,基本摸清全省红树林、盐沼、淤泥质光滩等五大类蓝碳生态系统的种类、面积、分布、结构等本底情况,并大致估算碳储量,为浙江碳储量、碳汇能力调查评估核算提供基础及支撑。
目前我国海洋碳汇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探索中国海洋碳汇价值转化实践较少,海洋碳汇价值化正迎来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浙江积极探索、加速推进海洋碳汇价值化工作,但仍面临挑战。
海洋碳汇核算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国内核证自愿减排市场中,涉及减排与增汇的方法学有200多个,主要涉及有林业、草原、竹林等的碳汇计量方法学,但是无海洋碳汇计量方法学,且浙江的海洋碳储量和通量的全面调查数据十分缺乏,再加上海洋碳汇的形成与运动过程更为复杂,在确立符合海洋碳汇自身特点的方法学方面会面临更大挑战。
海洋碳汇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目前浙江不是全国碳交易试点省份,海洋碳汇也未纳入碳交易市场体系。浙江海洋碳汇交易仍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开展了两批“低(零)碳试点县”和“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县创建”等工作,无涉及海洋碳汇能力提升的试点县项目,目前仅停留在地方试点上。例如2023年初浙江宁波首次以拍卖方式进行蓝碳交易,拍卖了象山西沪港包括海带、紫菜以及浒苔所产生的蓝碳,但该交易仅限于企业以碳中和方式购买以抵减碳排放,尚不具备在全域范围通用交易的资格。
海洋碳汇金融模式不够丰富。当前浙江海洋碳汇金融存在产品不足、市场参与度低、融资渠道狭窄、投资周期长且成本高等问题。由于社会对海洋碳汇的认知度不够,“蓝碳 + 金融”创新力量不足,流通性不佳,社会资金参与度疲软,金融抵质押物的价值难以体现。例如海洋碳汇管理者不是社会企业、市场经营主体,不具备贷款的权限,银行找不到符合承贷条件的社会主体,海洋碳汇贷款业务就难以开展。尽管部分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基金、碳排放权抵押等金融产品,但碳金融衍生品作用仍有限。
海洋碳汇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浙江海洋碳汇产业尚存在产业链不完整、产品整体附加值低、集约化经营程度低、区域特色缺乏、科技人才支持薄弱等问题,海洋碳汇产业扶持政策不够健全。另外相关保障制度不健全,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来自部门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缺乏更高层级的制度安排;碳排放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履约的强制力尚不够强,对利益相关方的约束力也不足。
推动浙江海洋碳汇资源价值化的一些建议
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必须进行统筹规划。
首先,严守海洋生态安全边界,需要做到: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度。强化海洋“两空间内部一红线”管控,创新建立海洋保护协调机制,推进海域、海岛、海岸线分区分类保护与利用,严格围填海管控。通过稳定海洋生态系统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全域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其次,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大重要海洋生态环境功能区建设力度,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滨海湿地修复、岸线整治修复、受损河口海湾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探索以增强气候韧性和提升海洋碳汇增量为导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如温州洞头区修复10个沙滩25万平方米,建成全国唯一南红北柳生态交错区,全区大型海藻类养殖每年固碳6000余吨,红树林固碳约140吨。
第三,实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动海洋牧场、人工渔礁、海藻场、海藻床建设,发展以海水养殖贝类、藻类等为重点的碳汇渔业,大力推广不投饵生物标准化混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生态养殖格局,促进水生生物固碳、储碳;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持续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等。
我们也要看到,数字赋能,为深化海洋碳汇价值核算研究提供了可能。
在这方面,探明浙江海洋碳汇家底是基础。主要包括:加快海洋碳汇机理研究,明确浙江主要海洋碳汇生态系统面积、分布及其固碳机理;深化碳储量、碳增量、碳汇形成机制研究,建立健全海洋碳汇标准制度体系,可借鉴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标准《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评估技术规程》,为系统、全面、规范推进海洋碳汇提供依据。
在探明全省海洋碳汇家底的基础上,需要攻关海洋增汇核心技术。聚焦海洋固碳调控与增汇、海底碳封存、蓝色可再生能源等领域,重点开展海洋碳储量和碳通量精准快速监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排等方向的关键技术研究。加速攻关盐沼碳汇和综合生态服务功能修复提升技术、红树林快速营造和抚育经营增汇技术、淤泥质光滩碳库稳定和碳汇提升技术,探索海域水体碳储量稳定和碳汇提升技术及监测评估技术。
同时,构建海洋碳汇监测体系和海洋碳汇基础数据库。应用遥感监测、固定站监测和移动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构建覆盖全省管辖海域的业务化海洋碳汇调查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应急调查”多方式融合的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制定地方标准。并且建立省级海洋碳汇数据库,协调贯通海洋碳汇调查、监测、评估,监测和收集我省海洋碳汇生态系统面积、沉积速率、碳库储量等数据,便于对海洋碳汇项目进行开发利用、确权登记、流转交易,促进海洋碳汇价值实现。
浙江是经济大省,可以通过市场引导、多样尝试,实现海洋碳汇价值多元转化。
建立海洋碳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海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碳汇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碳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活动,为海洋碳汇能力提升增添动力。推进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逐步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鼓励沿海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促进海洋碳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
探索构建海洋碳汇交易体系。鼓励沿海市县开展海洋碳汇交易试点,建立并完善海洋碳汇项目的申报、经营、核证等程序。探索完善海洋碳汇交易项目规范化管理机制,保障海洋碳汇权属主体权益。如福建省依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先后完成全国首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和首例双壳贝类海洋渔业碳汇交易。
加快“蓝碳 + 金融”产品创新。研究探索海洋碳汇金融服务机制和支持政策体系,鼓励银行、基金、保险机构创新海洋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环境权益融资产品,鼓励科技创新基金、政府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海洋碳汇科研和优质产业项目,支持海洋碳汇开发多元化投融资。如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成功为海洋企业办理海洋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拓展绿色金融在海洋碳汇交易应用。
从政策层面来说,优化海洋碳汇价值化需要哪些保障呢?
我们的建议是,应通过打造“1+5+N”海洋碳汇行动体系、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政产研学用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等多种手段,为优化海洋碳汇价值化提供保障。
打造“1+5+N”海洋碳汇行动体系,即1个省级指导意见+5个沿海设区市实施方案+N项政策支持。构建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海洋碳汇能力建设协调会议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和制度供给,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协同效应。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大力发展海洋绿色信贷、债券、保险、基金等产品。加强用地用海政策支持,完善差别化供地政策和海域使用政策。重点扶持海洋碳汇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碳汇发展。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海洋碳汇价值转化中的各项管理和监测制度。
强化碳汇人才支撑。建立政产研学用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集海洋、金融、管理等多种专业知识于一身的专精尖人才和跨学科人才。发挥东海实验室、白马湖实验室等省级实验室平台引领作用,聚焦海洋碳汇基础研究、海洋碳汇监测体系建设,构建海洋碳汇科研创新平台体系。同时借助揭榜挂帅机制深化海洋碳汇方法学研究,以指令性任务、科研基金项目等方式激励各科研院所和高校积极开展研究,推动海洋碳汇价值转化及交易市场的建设。
(作者单位: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碳汇研究院、温州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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