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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是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导刘昌松。
网传视频画面截图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有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使女童受伤严重。事件发生后,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对此发布警情通报称,经诊断,受伤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媒体报道,有参与会诊的医生说:“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真是让我不忍直视。”
人们在同情女童、谴责恶犬伤人的同时,不禁发问: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此事发生在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各地出台的养犬条例如何不流于形式?
18日上午,律师周兆成发文表示自己已成为被狗咬伤女童方代理律师,目前,肇事犬主人唐某也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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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伤两岁女童的恶犬竟非“烈性犬”?律师:狗主人或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导刘昌松:
养犬管理亟待全国性立法进行规范
这次事件的关注度这么高,可能与这些因素有关:案涉犬只在多个城市定为禁养烈犬的罗威纳犬;该犬确实凶猛,撕咬2岁女孩40秒不撒嘴;造成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有视频有真相,视频给人的冲击确实很大。
警方第一时间抓了人,且为刑事立案,对嫌疑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认为,该案是否动用刑事手段追究,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刑事追究的案例,例如黑龙江大庆的李某因饲养三只烈犬咬过人,主管部门责令其对犬只进行处理而未处理,结果又发生了烈犬咬死人,才被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3年;湖南祁阳的胡某明知养的是烈犬且咬伤过多人,后烈犬又将他人咬成重伤二级,被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一年半。
不过,此事中唐某所养罗威纳犬,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在《条例》规定的22种禁养烈犬之列;且事发小区附近的派出所民警还向媒体证实,该地区属于非限养区,不在养犬条例约束范围内。如此这般,唐某的犬只若因管理不慎遛出伤人,主管部门适合该《条例》对唐某进行责罚也存在困难,举轻以明重,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还需要更为有力的依据。
唐某对被害女童的侵权责任是明确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全国性的养犬管理规定尚为空白,前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首次用专门条款就养狗问题有条简略规定。该法第30条指出,个人和单位养狗应当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狗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当然,每个省份和一些省会城市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范,成都也有上述《条例》。
成都恶犬伤人事件提醒有关主管部门,是对全国养犬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时候了。尤其是对烈犬的范围及其管理要求,烈犬伤人后如何适用法律,应有宏观指导规范,以避免各个地方各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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