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中涉资金转移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理?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3-09-28 02:24全网传播量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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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地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升电信网络诈骗中涉资金转移行为案件办理能力,深入推进检校合作,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承办的“电信网络诈骗中涉资金转移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务沙龙,于近日在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剧场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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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沙龙采用圆桌访谈的形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经法学院的学者、学生,以及宁波市公安局、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的干警代表共计180余人参加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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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龙山检察室检察官助理陈亮瀛介绍“电信网络诈骗中涉资金转移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阶段由主持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军路与各位嘉宾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具体涉资金转移行为展开讨论。

供卡行为和持卡行为并存时该当如何认定?

在行为人收购出售信用卡的过程中,一部分信用卡被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一部分信用卡从犯罪嫌疑人身边查获;对此种供卡与持卡并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与帮信罪里边的提供信用卡的标准具有一致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张飞飞认为,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同时要注意兼顾罪刑均衡,防止发生刑期倒挂的现象。

“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要审查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周详表示,只有不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且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时,才按照帮信罪进行处理。

为资金转移提供技术支持行为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包含三个层次:日常的帮助行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张飞飞认为,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业务性、专业性和职业性等特征,其可罚性需要从帮助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所提供的帮助在客观上是否为犯罪不可或缺的部分,以及该行为是否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判断。

周详指出,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需要结合常识判断,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违反一般人的经验,而且还收取好处,就存在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被帮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意识,就丧失了帮助行为的中立性。

电信诈骗之前明知提供账户目的并提供账户,电信诈骗之后通过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该当如何认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之前,中间转账团队联系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犯罪嫌疑人出于转移资金的犯意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给转账团队,之后发生电信网络诈骗,并有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账户,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当如何评价?张飞飞指出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在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不同;二是行为对象不同;三是行为时间不同——应根据二者的区别,选择适用合适的罪名。

“一般上家在转移资金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账户之前,都需要对账户进行测试。”周详认为,因此需要查清在转入少量资金进行测试的时候,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时在给其他的团伙转移资金,然后对其行为进行认定。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军路表示,认定上述行为需要考察行为人产生共谋的对象,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加以认定。

普通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中需要做什么?

“普通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中,需要做好自我防护和拒绝参与这两件事。”宁波市公安局新型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夏琳提示,“一是做好自我防护。首先,需要增强对信息的鉴别力,不要轻信;其次,需要戒除贪念,学会用常识去判断利益获取的合理性。二是拒绝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之中。首先,不要随意把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对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持警惕;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珍惜自己的自由、名誉、财产和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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