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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民事诉讼,这几个时间节点千万别错过!最短只有90天

    潮新闻 通讯员 郑珊珊2023-08-08 10:29全网传播量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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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诉讼时效?什么是除斥期间?又有哪些特殊的期间?民事诉讼中的这些“时间节点”,涉及到你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今天一文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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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

    二、诉讼时效一般多长?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以下三种特殊情况,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不同:

    (一)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哪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除此之外,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哪些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暂时停止的情况,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哪些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七、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劳动争议: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产品质量纠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一般保险纠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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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

    二、常见的除斥期间有哪些?

    · 撤销权:5年、1年、9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解除权: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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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特殊期间

    · 保证期间:无约定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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