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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潮评丨因捐献器官延误死亡证明被认定工伤,不硬抠字眼体现法律的温度

    潮新闻 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2023-08-06 08:08全网传播量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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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视觉中国

    员工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披露了这一案例,指出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引导群众向善向上。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基本上不会有啥阻碍,但某些特殊情况却常常遭遇波折。

    戴某某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到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2019年9月3日,戴某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房间后随即被送医救治,9月4日23时20分被医院确诊脑死亡。戴某某家属决定人体器官捐献。9月5日14时30分,医院对戴某某行脏器取出手术,完成器官捐献。同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某死亡。

    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期间昏迷,且器官捐献更是大爱之举,理应得到褒扬。出乎意料的是,当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临沧市人社局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理解,戴某某的情况确实超过了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但问题是,医院之所以这么迟才出具死亡证明,是因为进行了捐献器官手术,人社局如此机械理解条文,令人费解。

    器官捐献是生命和爱的传递,但由于种种因素限制,器官捐献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据悉,目前中国每年等待器官捐献的患者大约有30万人,供需比例仅为1:30。亲人辞世之后,让其“完整”地离开是悲痛不已的家属最后的心愿。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要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殊为不易,倘若因此耽搁了一些时间导致工伤认定出现问题,又将会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部门没有机械解读工伤的法规。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番波折之后,事情总算获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不仅慰藉了当事家庭,也为器官捐赠提供了助力。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诊断证明认定戴某某的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也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民众存善心、行善举。

    但是,这场“拉锯战”依然令人思考——如果机械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思维不改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是不是还有可能横生枝节?这并非危言耸听,近年来因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当“解读”工伤认定而引发的争端,时有听闻。

    从这个意义上讲,捐献器官延误死亡证明被认定工伤,无疑具有示范意义。最高法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不硬抠字眼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契合了法律精神,希望能以个案为契机,本着以人为本和引导公众向善向上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工伤认定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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