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事故的二手豪车竟涉恶性刑事案件?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认为二手车行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3万元。
此前,王女士花费21万元向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买卖合同中,车行明确承诺该车无事故。然而,王女士对该车进行保养时,宝马4S店员工告知,车辆曾发生过事故,涉及一起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认为车行存在欺诈,要求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63万元,合计84万元。
车行辩称,案涉车辆出卖前,其已对该车出险及维修情况向保险公司及4S店作了调查,结果显示均无重大事故。前任车主隐瞒了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其向王女士作出承诺也是无心而为,不存在故意隐瞒,更不构成欺诈。
经查,案涉车辆在王女士购买前确实留存“案底”,车行所谓的调查并没有真正落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作为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
该车行作为经营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收购案涉车辆时,并未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测,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及车辆存在的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了核查,并未尽到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车行向王女士作出关于案涉车辆无事故的虚假承诺,应认定构成欺诈。
故判令撤销王女士与二手车行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车行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赔偿王女士63万元。
车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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