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26岁网红“中原黄哥”直播时过量喝酒后去世。6月5日,“中原黄哥”友人赵先生向媒体证实了该消息,“这件事应该是发生在6月2日凌晨”。“中原黄哥”的悲剧并非个例,就在5月,网红“三千哥”在直播中过量饮用白酒,下播后一直趴在台上,当天下午被朋友发现时已经离世。当时,“中原黄哥”还作为好友参加了“三千哥”的葬礼。
主播因在直播中过量饮酒死亡,这种极端情况短期内两度见诸媒体,很多人在痛心和震惊之余,开始思考其中的责任问题。有人分析认为,饮酒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风险却仍然选择喝酒PK,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行承担责任。这个判断准确吗?笔者认为,还需对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就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落实,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平台直播属于经营行为,将其视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显然不够恰当。
那么,在平台直播中饮酒致死,是否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广义上”的自甘风险行为,进而套用自甘风险条款呢?笔者认为,也不妥当。自甘风险条款所规定的文体活动,是指内容合法、规则明晰的文体项目,也就是说,其中的风险来源是合法存在而且难以完全避免的。直播饮酒是这样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去年6月8日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据报道,“中原黄哥”的一个社交账号发布的31条作品中,包括豪饮白酒、啤酒等各种酒类,视频大多冠以“兄弟太狠了”“秒了”等封面标题。如此明显违规的直播行为,显然与自甘风险条款中的“文体活动”没多大关系。
将直播酗酒视为自甘风险的观点,笔者认为,错在其忽略了“直播”二字。酗酒或许是个人的事,但在平台直播间酗酒,就事关平台经营规范、事关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直播酗酒的风险不仅不是一种合法存在,还应当被彻底消除。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也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可见,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规定也在日益完善,但要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依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面对海量的平台直播间和短视频,要做到实时、动态和全面、有效的监管,难度可想而知,但现实情况又让这一责任的落地落实日益紧迫起来。还以“中原黄哥”来说,其社交账号中依然存有豪饮白酒、啤酒等各种酒类的视频。如果这些视频被早一点发现,其本人早一点被限制乃至禁止直播,酗酒致死的悲剧也许还有机会避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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