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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知名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不断发酵。5月6日,话题“史航事件疑似受害者已增至26人”登上热搜。即便史航曾两度回应“情况不属实”“不存在性骚扰”,仍无法平息舆论场的各种猜测。
当事人爆料帖子。来源:网络截图
多家合作机构更是与其“割席断交、划清界限”。继磨铁图书和《新周刊》与史航终止合作关系后,5月4日,单向街图书馆、鼓楼西剧场也纷纷发布声明,终止与史航的合作关系。
史航回应。来源:网络截图
关于此事,究竟是“互撩”还是“性骚扰”,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焦点。性骚扰的话题也再次被推到了公众面前。法律层面如何定义性骚扰?如果我们遇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有话说。
(普法智囊团本期嘉宾为: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程、包燕萍)
性骚扰的定义: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定义性骚扰,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针对特定的人故意进行动手动脚类的肢体接触,或讲荤段子、发色情图片等都构成性骚扰。
在性骚扰面前“男女平等”。女性对男性实施的相应行为也可能构成性骚扰。
我们都知道,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具有隐秘性,这也带来了主观感受“取证难”这一问题。一方面,性骚扰大多发生在隐蔽场所,诸如摸、抱之类的行为发生也比较突然,较难留下人证、物证。另一方面,性骚扰能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是聊天记录,容易被删除、修改、撤回,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
所以,判定性骚扰行为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首先要还原事实真相,通过审查两者之间的行为发生时间先后、空间密切度、内容关联度等案件细节,再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心证判断,从而认定性骚扰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性骚扰发生时应及时留存和取证、报警
如果受害者在职场上遇到性骚扰,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其一,及时留存和取证。受害者应当在第一时间拍照保留证据,留存与行为人的微信沟通信息、电话同步录音等等。
其二,选择报警。第一时间选择向警方报案,请求警方帮助搜查证据。
其三,用好社会力量。用人单位、社会团体等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寻求用人单位、社会团体的帮助。
此外,《民法典》人格权编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中的义务与责任。我们同时提醒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及时制定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坚决说“不”,及时维护受骚扰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避用人单位自身法律风险。
受到性骚扰首先侵犯是的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当行为人对他人实施轻微性骚扰时,受害人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要求消除障碍,一般的形式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当行为人实施性骚扰并已造成他人损害时,可同时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来说,受害人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赔偿,这些都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
史航。图源:视觉中国
事件回顾:史航被控“性骚扰”始末
4月28日,一位当事人在网上发文称,史航曾对她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至今,已有超20位女性以实名或匿名方式在网上爆料指控。
5月3日,微博用户@黑尾鸥1988表示,自己是史航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并在微博长文中详细描述了和史航的接触,以及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
当事人爆料帖子。来源:网络截图
在长文中,小默提到,自己是电影行业工作者,通过朋友认识了史航并有所来往。史航曾邀请她看电影,并在公共场所对她进行性骚扰。自己并非自愿,也从未与史航交往,这种关系是权力结构不对等下的霸凌。小默还称,由于自己的性格和恐惧,并没有第一时间反抗或报警,而这导致了史航变本加厉。
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史航是中国内地男编剧、策划人,1993年开始从事剧本创作,1998年出版独自完成的《大漠豪情》。他曾参与编写《铁齿铜牙纪晓岚》第一部和第三部、03版《射雕英雄传》等剧本,并且多次与孟京辉、廖一梅共同创作儿童舞台剧、话剧。
除了编剧身份外,史航也曾在《邪不压正》《我的团长我的团》等影视作品中客串演员。
史航曾两次回应“情况不属实”“不存在性骚扰”,并称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其中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但仍无法平息舆论。
在史航的最新回应中,他写下:“我绝不能接受出于任何原因导致对事实的扭曲,因为这是对世界上早已存在的受害者的不公。”目前,多名站出来指控史航性骚扰的女子,已公布邮箱公开征集“受害者”信息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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