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这是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知道的常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驾驶员还是将“我觉得我可以”放在安全行车的第一位。殊不知有些“经验”,也会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
4月16日上午,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元西街与法华路交叉口即中央花园门口。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天元西街上由北向南直行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位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陈某某手部骨折。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将牌照为浙J3XXXF号轿车停于事故现场路边,影响到陈某某正常通行。
4月17日,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起事故中,陈某某在左转弯的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来往的车辆,并礼让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道路上占道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安全通行,也具有过错,该过错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张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直行电动车无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如果陈某某在左转弯时,多注意观察,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那么事故也就可以避免了。天台交警温馨提醒:驾驶车辆在路口转弯的时候,开启转向灯,要减慢速度,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并礼让相关车道内车辆优先通行。骑乘电动车要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头盔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