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3月1日,事情有了初步调查结果——苏州吴中区发布通报称,李某(非猫贩)多次以领养为名虐杀猫,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牟某某召集爱猫人士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苏州吴中区发布通报 图源:“最美吴中”微信公众号
李某以领养为名虐杀猫,还把虐猫视频发到网上,手段残忍,心理阴暗,性质恶劣,确实应该付出代价。但是爱猫人士私下纠集起来,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还把相关视频发到网上曝光,却也不是什么“正义的光”。因为无论是爱猫人士、民间组织抑或登记注册的动物保护团体,都没有执法权,无权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更无权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还放到网上“公开处刑”,这种行为,明显是毫无顾忌的滥用私刑。
虐猫者被殴打 图源:网传视频截图
不可否认,几名打人者“滥用私刑”,与当前动物保护者面临的维权困境不无关系。据了解,目前我国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猫并不在受保护动物之列,它们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生命权,仅有“物权”。因此,单纯的虐猫行为很难构成违法犯罪,难以追究刑事处罚的责任。既然法律公器拿虐猫者没有办法,那就动用私刑,来一场所谓的“替天行道、主持正义”,这恐怕是打人者及其拥趸者的底层逻辑。
但是,我们身处法治社会,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草莽时代。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底线不能突破,这当是基本认知。如果因为对方虐猫,你就要虐人,那他日对方谋财,你就要去害命?这种简单粗暴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思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社会秩序的践踏,与民主法治背道而驰,最终仍要接受司法审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四名爱猫人士对李某实施殴打,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何况,具体到此次的个案,李某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就是说,动物保护者还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权的。
近年来,公众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福利观念逐步提升,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也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家园的当然要求。动物保护者关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呼声应当被听到,其合理诉求也理应被尊重,但所有的发声和行动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毕竟,私刑非正义,爱心一旦越了界,就变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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