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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报

    未成年人犯罪 “免罪令牌”该如何设?

    天目新闻 记者 周娜 吴越2019-11-01 10:23全网传播量9.7万

    10月20日,辽宁大连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一名10岁女童在绘画班下课途中遇害,身中七刀失血过多而亡。13岁男孩蔡某某将其骗到家中试图性侵,最终将其残忍杀害,抛尸于绿化带中。

    另一边,电影《少年的你》全国热映。影片中,欺凌者对同学扇打耳光、扯剪头发、拍裸照……真实反映了现实校园中存在的欺凌现象,再一次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故意杀了人却有“免罪令牌”,“少年的你”却没有被放过,当这些违法事件一次又一次发生时,让许多人心痛之余感到愤怒。 

    未成年人犯罪现“低龄化”

    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么简单

    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人事件发生后,网民纷纷提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天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国2017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有以上8项犯罪情况,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介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延续了我国1979年出台的第一部《刑法》,并与世界上很多国家保持一致,如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采用了十四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十二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相比国际标准,我国“十四周岁”即属于折中的规定。中国刑事律所联盟副主席徐宗新说,这主要还是基于该时期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身心发展状况而决定的。 

    据相关媒体报道,相比20世纪70、80年代的未成年人,现在孩子的生理发育普遍提前。以女性为例,一般来说,平均初潮年龄在十三岁左右;男性发育则略晚于女性,首次遗精期平均年龄约为十三岁到十五岁之间,目前有呈现普遍提早的趋势。 

    “尽管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方面有提前的表现,但在认知能力上却未显示出更加成熟的一面。”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骆宏长期研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他认为应该从多个维度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

    而实际上,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就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以我国大部分城市公共交通、景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优惠政策为例,多地设置的免票对象是六岁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儿童。业内专家指出,随着现在孩子身高越来越高,优惠政策的调整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在今年的长三角消保委联盟会议上,更是倡议区域内景点推行儿童身高与年龄兼顾的免票政策。 

    如此说来,光从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一刀切”,是否值得深思?

    徐宗新向记者出示了一组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因极端个案而修改刑法,不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基础。”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浙江大学光华学院教授阮方民长期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打交道,在他看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增加罪犯和累犯数量,加剧社会治理难度。“现在确实出现了一些低龄严重违法案件,但用其他行政法律可以处理。”他认为,一个越少动用刑法或者轻用刑法的社会,越有自由空间,越有活力,越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发展。

    犯罪者监护人也应担责

    专家建议借鉴“恶意补足年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但是有年龄变小的趋势。近年来,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2018年6月,湖北孝感女孩张某乘电梯时遭男同学剪刀挟持还被逼迫脱光衣服,最终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最后对案件予以撤销;2016年,湖南常德七岁女孩贝贝与十一岁男孩发生口角,男孩将贝贝掐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杀人的十三岁男孩得到了未成年人应有的法律保护,也得到了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惩罚,那么对于十岁被害女童来说,她的未成年人权益又得到了谁的保护?谁该为她的死负责?

    何萍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体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年龄不足,恶意来补。如果确切证明尚未达到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有认知能力且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可以将其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早在1993年,英国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未成年犯罪事件中,“恶意补足年龄”条例就有所体现:两名十岁男孩逃课后,在一家商场内偷走一名两岁婴儿,并将其虐杀,后抛尸于铁轨上,伪装成意外事故。当时,两人被捕后,司法部门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在案件审理和媒体报道中一直采取匿名形式。最终迫于公众舆论压力,媒体公布了二人的姓名,法律判决也从八年有期徒刑加重至十五年。

    然而,在这些悲剧事件背后,犯罪者的监护人又该如何自省其身?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对于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一般多为教育批评,之后将施暴者“交给家长看管”。而家长是否尽到管教责任,尚无法规约束。

    未成年人犯罪、道德的缺失,与家庭教育有着莫大的关系。无论是恶性杀人事件、还是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一旦“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成了一道“免罪令牌”,只会让这种社会现象更加肆无忌惮地存在,也让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始终处于“渎职”状态。

    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格屏研究发现,未成年人暴力事件85%—90%的责任在于家庭教育缺位。基于这样的现状,她呼吁,父母应清晰家庭责任,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职责。“最重要的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和别人生命的价值,这也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关键。同时,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上,也应当适度考虑监护人责任。”

    防止未成年人再失足

    帮教体系为迷途少年点亮前路 

    1995年上映的美国影片《一级谋杀》,讲述了年幼的亨利为偷5元钱而入狱。然而,监狱生活并未将他改变,反让亨利自此走上不良少年之路。此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隐喻了司法制度缺失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深远影响。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艾冰说,在大家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是否合理时,或许更应关注如何建立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帮教体系,防止未成年人再失足。

    以浙江为例,去年一年,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10059人,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救助帮教,去年全省新增未成年人帮教基地79个,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经观护帮教,2018年已有31人考上大学。 

    在湖州南浔,当地法院的“法官妈妈”们20年薪火相传,为迷途少年点亮一盏盏明灯。今年刚满十六周岁小成,在2018年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冲动下将对方捅伤。今年3月份,在“法官妈妈”温奕弋联系沟通下,法院与湖州某生态旅游公司签订帮教协议,小成的就业问题有了着落,迎来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曙光。

    近年来,南浔法院已为120余名未成年缓刑犯提供公益劳动及工作、学习机会。

    对于个别有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国家亦有相应的法规条款补足。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其中提及,将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开展教育矫治。

    记者了解到,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了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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