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恶意污蔑抹黑革命先烈,那这事儿不单单是个道德问题。
短视频博主涉嫌抹黑开国少将何克希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已对造谣的几名自媒体博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12月21日9点30分,这个案子将在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不实信息浏览、转发数超5000次构成诽谤罪
据公开资料显示,何克希,四川峨眉人,出生于1906年,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是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始者与领导者之一,开国少将,曾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和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2年12月17日,何克希因心脏病猝发,在杭州逝世,终年76岁。
何克希同志《一级解放勋章》证书 家属供图
今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
何克希家属石女士曾在接受潮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媒体博主自行排列了中共最恶劣十大叛徒,并配上简介、姓名等,将其制作成视频。其中,当出现顾顺章一栏时,对应照片却是我的外公何克希年轻时照片,并配文‘中共历史上最危险的叛徒’。”
自媒体发布的视频 家属供图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虎解释,诋毁革命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此外,李小虎律师提到,对于转发者而言,如果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虚假信息,即使不是原创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则指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成员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守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也是大家的正义共识。
造谣者或许不知道的是,对于损害革命先烈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并非只有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不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李小虎律师解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以及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诸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潮新闻普法智囊团成员
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近亲属的意见。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此前发布的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中,指出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
赵良善律师建议,如烈士家属遭遇烈士被他人恶搞、诽谤的,应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自身可以提起民事之诉,亦可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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