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的房产,作为独生女儿,想要继承该房产,竟然困难重重,还涉及到表兄妹,这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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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月19日),潮新闻·钱江晚报一则关于“继承”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讨论。
事情是这样的。
杭州人小刘,最近前往湘湖公证处咨询办理一桩房屋继承。
小刘继承的是已去世的父亲留下的房子,说起来比较复杂。
父亲刘大2016年12月因病去世,他早年丧偶,小刘是独生女。
刘大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刘大有个妹妹,暂且称之为刘二,是小刘的姑姑,
刘二2022年12月去世,生前丧偶,留有两个子女,儿子大李和女儿小李。
而小刘的爷爷奶奶、也就是刘大刘二的父母,不幸于2018年9月因车祸同时死亡——这个时间正好在刘大去世后、刘二去世前。
公证员听完小刘介绍后,告诉她如果要办理遗产继承,需要小刘的表哥大李和表妹小李一同办理手续。(此前报道戳这里)
不少网友表示:这是不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关于继承,大家又知道多少呢?对此,潮新闻·钱江晚报记者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朱觉明,跟大家聊聊继承的那些事。
从人死亡时,继承就开始了,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就成为了遗产。继承有三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
这三种继承有什么区别呢?法定继承就是由死者(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人即配偶(夫或者妻)、子女和父母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才由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继承。遗嘱继承就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继承遗产。遗赠指的是在遗嘱中明确将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与非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那就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开始继承,否则就按照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果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签有婚内财产协议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作为死者的配偶所有,另外一半财产才作为遗产由各个继承人继承。如果遗产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家析产。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但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怀孕的,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由该幼儿继承。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那么由该胎儿的母亲继承该份额。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法律既保护婚内的生子女,也保护婚外的生子女,两者享受的权利是相同的。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也有权继承,不得歧视再婚的父母。
继承开始时,如果涉及遗嘱的,那么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的,那么由各个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责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关于死亡时间,如果被继承人(死者)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死者的孙子、孙女等)代位继承。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回到事件本身,刘大2016年12月去世,小刘就应当及时办理继承相关手续,此时由小刘和刘大的父母三人共同继承,份额为各三分之一。但是,由于小刘当时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等到2022年12月后办理继承时,刘大的父母和妹妹均已去世。所以,刘大父母和妹妹继承的份额由小刘、小刘的表兄妹三人继承,所以小刘作为独生女,在办理继承时,她的表兄妹也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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