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一直是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近年来,职场性骚扰和校园性骚扰频频出现,不少是在校教师或在职同事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性骚扰女性。
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对于民法典草案完善对性骚扰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桂柑社区党委书记柯建华谈到:“许多人被性骚扰后选择沉默,他们主要担心事情被公开后,对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但沉默,会使加害者更嚣张。”
柯建华认为,此次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特将性骚扰写入,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应建立性骚扰预防机制,对骚扰者能有一定震慑作用。
民法典草案一大亮点
将“性骚扰”写入其中
“性骚扰,长期以来都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并不明确,可以说几乎没有。”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利忠介绍,目前关于“性骚扰”的明确法律依据,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遭遇性骚扰后要如何维权?毛利忠律师特别介绍,首先受害人可以向单位、有关机关投诉。其次,若要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才能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发现,第44条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要达到猥亵的情况,才会对其进行处罚,”毛利忠律师表示,众所周知,猥亵远比性骚扰程度严重,“情节较轻的性骚扰,若没有达到猥亵程度,受害人很难维权,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
毛利忠律师认为,因为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和救济途径,导致被性骚扰的受害人,比如学生、公司下属等,产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社会问题。
“我之前工作所在的培训机构,有一次校长带我们同事一起到KTV唱歌,期间他让男生和女生彼此问很露骨的问题,我觉得这就是性骚扰,当时就感觉不舒服。”市民黄女士分享了自己曾经遭遇“职场性骚扰”的经历。
此次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法典草案一旦通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情况,对受害人来说,就有法律依据,可以进行维权,可以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毛利忠律师介绍。
明确责任主体
应承担预防、投诉、处置和制止“性骚扰”义务
柯建华认为,用人单位负有教育和预防的责任,特别是在招聘的时候,需把道德品质作为一项自我评价的标准进行把关。
毛利忠律师认为,这是给相关单位戴上了“紧箍咒”,无疑会更好地控制和预防性骚扰问题。“这次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强调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处还将此前的‘用人单位’调整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更加明确了责任主体。”
市民黄女士也表示:“性骚扰是一个职员的素质问题,用人单位除了要关注员工的能力之外,还要考虑员工的素质。”
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谁监管?谁担责?
条款仍有完善空间
“我个人认为,针对性骚扰的条款,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毛利忠律师认为,法律虽然设定了单位相关的义务,但是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尽管从立法精神或者法律原则角度来讲设定了义务,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没有履行义务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发现,该条款中没有明确写明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写明是否更为合适?”
此外,毛利忠律师特别强调,这个条款明确了单位对性骚扰问题的义务,但并未涉及更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公共场所,例如集体活动、地铁、公交等。“个人认为是否也可以把这块内容写入,如果活动主办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方没有履行‘预防、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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