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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评丨虐猫考生入围事业编:单次过错就要终身追责吗

    潮新闻 评论员 项向荣2025-06-30 11:37全网传播量3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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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进入考察人选名单》中,考生苏某某因曾虐猫陷入舆论风波,工作人员称若其为虐猫者本人,将依程序处理,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录用。
    02苏某某就读大学期间曾虐杀猫,学校通报其将药物碾碎投喂流浪猫致其死亡,华中农大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舆论对事业单位该不该录用苏某某意见两极分化。
    03现行法规未将虐待动物纳入公职考察负面清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无虐待动物是否属品行不良细则,留下制度空白,但网友说法在法律上有待商榷。
    04对虐猫行为及其影响,应区分道德瑕疵与心理缺陷程度,若反映有暴力倾向或缺乏共情能力则不予招聘,某次虐猫若属孤立事件且真诚悔改则不该全盘否定,应建立分级评估机制。
    05此次争论标志社会文明进步,说明公共服务者道德形象被赋予新期待,本质是对道德门槛重新校准,希望此次事件处理能推动建立事业单位招录道德评估体系。
    以上内容由传播大模型和DeepSeek生成,仅供参考

    据视觉中国

    近日,一则关于事业单位招聘的争议事件引发关注。有消息称,在桂林市公布的《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进入考察人选名单》中,一名叫苏某某的考生因曾存在虐猫行为而陷入舆论风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这名考生确实为虐猫者本人,会根据事业单位录用考察程序去处理,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则不予录用。

    据悉,苏某某就读大学期间曾有虐杀猫的行为,当时学校调查后通报,他是把5片人用某类药物碾碎成粉末,分次兑水投喂校内流浪猫,致猫死亡。华中农大通报了事件始末并给予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事业单位该不该录用苏某某,舆论意见两极分化。有网友称:是否有必要一直“追杀”犯了虐猫错误的人?苏某某已接受校纪处分,不应遭受二次惩罚,而且他已经承认错误改正了,人非圣贤,难道就不能给他自新机会吗?反对者则坚持虐猫行为暴露道德与人格缺陷,且不可逆,认为“这样心理扭曲的人,谁知道以后在岗位上会做出什么,真的能真心实意服务好群众?” 

    的确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比普通职业者更高的道德要求。就像医生需要希波克拉底誓言,教师需要师德规范一样,公职人员更应具备基本的人文关怀。

    对于该不该录取,法律条例有没有规定?传统政审关注违法犯罪记录,现行法规未将虐待动物纳入公职考察负面清单,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只是简单提到,“具有良好的品行”、德才兼备是录取的基本条件,但具体到虐待动物是否属于品行不良,没有细则,因此留下制度的空白。

    虽没法律细则,但网友的一些说法在法律上还有待商榷。虽然他们的担心有一定道理,比如虐猫行为所暴露的对生命的冷漠,有暴力犯罪的倾向,且与基层服务岗位所需的耐心、爱心和责任感之间是有一定的差距。但果真如一些网友们所说,曾经杀过猫,就反映出他的人品一辈子都不好,一辈子都有心理缺陷;今天虐猫,明天就可能会对人下手,就不能从事公共服务岗位?这种一棍子把人打死的认识不理性也不科学,对曾经犯过错的人很不公平。

    笔者以为,对这种行为及其影响,关键还是要区分道德瑕疵与心理缺陷的程度如何。若反映出的确有暴力倾向或缺乏共情能力,可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这当然要不予招聘;但某次虐猫行为若属孤立事件,与后续真诚悔改相结合,那不该全盘否定,毕竟单次过错不该终身追责。理想的做法是建立分级评估机制,建立更科学的道德评估体系。这样的评估非简单二元判定与简单的一票否决,而是区分一时过失与人格缺陷,给真心悔改者留出改过自新的通道,这是今后公务及事业编制招聘需注意的地方。

    此次争论的正面意义在于,争论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争论本身就说明公共服务者的道德形象正在被赋予新的期待,本质上是对公共服务者道德门槛的重新校准。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我们既要避免降低道德标准带来的隐患,也要防止道德洁癖导致的“一棍子打死”。也希望此次的事件处理,给是否能招聘有过类似虐待动物等污点人员出台细节性的评审规范,成为推动建立事业单位招录道德评估体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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