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评丨入职要签“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 企业管理越线了

潮新闻 评论员 高路2025-04-13 08:04全网传播量5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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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安徽新锐教育集团要求旗下学校教职工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有教师反映,考试当天学校会通过各种方式确认教师是否参考,违规者将受处罚。
02劳动法专家指出,考公考编是个人权利,学校无权限制。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约定,也必须合理合法。《劳动法》规定,职工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3学校若因考公考编辞退教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老师遭受不公待遇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04民办学校师资稳定性压力大,但应通过待遇和工作环境留人,而非设置流动障碍。一些民办学校通过优质教学吸引公办优秀教师,体现了就业市场规律。
05社会应尊重年轻人的选择,用人单位应以宽容态度对待年轻人考公考编等人生选择,成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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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锐教育集团通报旗下学校教职工“考公考编”情况。荔枝新闻截图

据荔枝新闻报道,日前安徽新锐教育集团旗下多所滁州学校的教师反映,入职时被要求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且滁州市公务员或者事业编考试当天,学校会对符合考试条件的教师挨个打电话,或拉工作群开视频会议,没有及时回消息的教师,会认定为参加考公考编,将对参与考公考编人员进行处罚并通报。

对此,安徽新锐教育集团工作人员在视频里回复说,他们要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比如你中途考编走掉了,学生怎么办呢……我认为这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

考公考编是个人权利,学校没有权力限制个人权利。学校让老师签的这个所谓的承诺书,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不管它叫什么名字,都受劳动法的约束,想以此规避法律风险,只怕是徒劳的。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学校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责任,但必须合理合法。《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拒绝。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比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应该依法赔偿,但一定得有真凭实据,法律不会认可自说自话,更不会认可坐地起价。如果企业以为卡一卡就能让员工乖乖就范,或者以为借跳槽之机,可以对员工提出过分的要求,那是打错了算盘。

恰恰相反,学校若因考公考编辞退教师,或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这一事件中,老师反映该学校用了一些上不了台面的小手段阻止老师报考,甚至威胁处罚、辞退员工,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老师没有必要受其影响,一旦遭受这样的不公待遇,也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校用这样的方式,无非是想把人留住。诚然,民办学校在师资力量的稳定性上面临更大的压力,老师不比别的职业,对个人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学校和老师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家庭建立起良好的沟通、交流、合作关系,更有利于信任的建立,但这些都不是学校违法限制老师正当权益的理由。学校应该用好的待遇、好的工作环境留人,而不是在正常人员流动上设置障碍。在安徽这家企业为员工流动设限的同时,也有一些民办学校通过优质的教学质量吸引了大量公办优秀老师的加入,这种双向合理流动体现出就业市场的规律:只有那些愿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薪资的用人单位才能赢得就业市场的青睐。

学校认为“中途考编走掉”是职业道德问题,这是搞道德绑架。好老师难求,同样的,好学校也一定能得到好老师的认可。我们应该尊重年轻人的选择。考公考编考研里暗藏着对未来的期待,新的道路新的人生,正是通过孜孜不断的追求,年轻人才实现了人生的目标,梦想才会变成现实。社会乐见更多的用人单位成人之美,用宽容的态度对待年轻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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