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因卖羊肉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已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的上诉和一审起诉。
相比于10万元,1万元的罚款无疑更能反映违法事实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陈广芳售卖的羊肉、羊头等虽然未经检疫验讫盖章,按规定无法在市场上销售,但数量较少,获利不多。此外,市场监管部门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陈广芳并未售卖劣质羊肉,羊肉合格自然也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也没有放任问题产生的恶意。对于这类违法情节、违法后果较为轻微的行为,处以如此重的罚款,显然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这也是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2021年,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罗某夫妇因售卖5斤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元;2022年,安徽多家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拌黄瓜被罚5000元;2023年,河南一大爷因售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福建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这些颠覆常识的案例让许多个体经营户感到如芒在背,无所适从。
虽然从结果看,这些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后,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处罚并未执行,但如此多“小过重罚”案例的出现,反映出执法理念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小过重罚”有违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必然会对法治社会构成侵蚀,引发社会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质疑。
执法不能偏离“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有温情,失去温情也会失去法度。“小过重罚”看似严厉,实则只是机械地执行了相关法条,忽视了完整理解法治精神和社会朴素正义观的重要性。事实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法律并非没有从轻或免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自然也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小过重罚”没有理由继续存在。
至于有人认为市场买卖应顺其自然、你情我愿的观点,也不完全正确。私自屠宰之所以被淘汰,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未经严格的检验检疫,谁能保证市场上的肉类是安全的?社会在进步,人们对品质的要求也在提高。建立一套风险可控、可溯源、可追责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是大家的共同期待,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维护好这套体系的运行。
轻微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不罚或少罚也不能成为责任开脱的理由。绕开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风险,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监管程序可能不够发达和完善。在自由交易模式下,如何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如何在农户利益和食品安全之间找到两全其美的办法,如何不依赖重罚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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